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执恢41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508555268,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凯旋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岭,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劳人仲案字[2021]第559-564号仲裁裁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劳人仲案字[2021]第559-564号仲裁裁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文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