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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张*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执1241号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53395567D,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金宇路41-3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鲁,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凯旋路1号。 被执行人:郑*荣,女,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兖颜路**工业园。 被执行人:张*宇,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兖颜路**工业园。 被执行人:***通胶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44539383Y,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兖颜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508555268,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凯旋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橡塑管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713487410,住所地:济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张*鲁、郑*荣、张*宇、***通胶带有限公司、***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橡塑管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鲁0891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鲁、郑*荣、张*宇、***通胶带有限公司、***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橡塑管带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一、被执行人***通胶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96469.38元(上述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2月21日,嗣后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方式另行计付);二、被执行人***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橡塑管带有限公司、张*鲁、郑*荣、张*宇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8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通胶带有限公司、***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橡塑管带有限公司、张*鲁、郑*荣、张*宇负担。被执行人至今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权、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发起人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无有价证券、房产等财产信息。 本院依法冻结了所有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较少,不宜扣划。2022年11月23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张*鲁、郑*荣、张*宇、***通胶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东**橡塑管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展开线下调查:一、2022年11月3日本院通过向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张*宇、***通胶带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当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郑*荣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中区2007001399、鲁(2017)济宁不动产权第0××2号的房产。郑*荣、张***下不动产权证号为:中区2011803442、中区2013007707、鲁(2017)济宁市不动产权第0××7号的房产。山东**橡塑管带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7)济宁市不动产权第0××5号(位于工业路以东南二环以北研发楼0101、综合楼0101、1号车间0101、2号车间0101、3号仓库0101、4号车间0101),济宁国用(2015)第08113275号房产。***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中005350、中005351、中005353、中030484、中030482、中030483、中030481、中005352、中005349、中036698、中036330、中035819、济2013011223、济2014002164、鲁(2018)济宁市不动产权第0××4号的房产。2022年11月22日本院通过济宁市兖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通胶带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兖房权证兖州字第2××2号、兖房权证兖州字第2××3号、兖房权证兖州字第2××4号、兖房权证兖州字第2××8号、兖房权证兖州字第2××9号、兖房权证兖州字第2×**、兖房权证兖州字第2××1号、兖房权证兖州字第2××2号、兖房权证兖州字第2××3号、兖房权证兖州字第2××4号、兖房权证兖州字第2××5号、兖房权证兖州字第2××6号、兖房权证兖州字第2××7号、兖房权证兖州字第2××8号、兖房权证兖州字第2××9号、兖房房权证兖州字第2×**、房权证兖州字第2××1号、兖房权证兖州字第2××2号、兖房权证兖州字第2××3号、兖房权证兖州字第2××4号、兖房权证兖州字第2××5号、兖房权证兖州字第2××6号、鲁(2017)兖州区不动产权第0××9号(兖州区颜店镇***1号房、2号房、3号房、4号房)、兖国用(2012)第2××4号、兖国用(2013)第1××9号、鲁(2017)兖州区不动产权第0××5号的房产,全部有抵押,全部十封以上;二、2022年11月21日本院通过向济宁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张*鲁、张*宇、***通胶带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当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橡塑管带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鲁H3××**、鲁H7××**、鲁H1××**的车辆。***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鲁H7××**、鲁H5××**、鲁HX××**、鲁HX××**、鲁H0××**、鲁H0××**、鲁HX××**、鲁HV××**、鲁HX××**、鲁HC××**、鲁HG××**、鲁HG××**、鲁HJ××**、鲁HX××**、鲁HX××**、鲁H0××**、鲁H0××**、鲁HB××**、鲁HR××**、鲁H0××**、鲁HZ××**、鲁HY××**、鲁HY××**、鲁HX××**、鲁HX××**的车辆。郑*荣名下车牌号码为:鲁HJ××**、鲁HC××**、鲁HC××**、鲁HQ××**的车辆。全部轮候查封十封以上。三、2022年11月7日本院通过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被执行人***通胶带有限公司、***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橡塑管带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信息,无对外出资信息。四、2022年11月22日本院工作人员去被执行人地址现场进行线下调查,到达***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说企业现在经营不好,目前有300多职工,六个月没给员工发工资了,暂时没有履行能力。到达山东**橡塑管带有限公司,负责人说企业暂时不经营了,还有十来个员工,没有偿还能力。到达***通胶带有限公司后,负责人说企业现在经营不正常,目前停产了,暂时没有履行能力。通过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张***下的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了,欠账太多了,被执行人郑*荣已经退休,名下房产和工资账户被多家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宇工作的企业已经停产了,目前没有收入,全部没有偿还能力。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张*鲁、郑*荣、张*宇、***通胶带有限公司、***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橡塑管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约谈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委托代理人***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 旭 审判员 李 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