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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执恢1380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济宁祥通化纤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