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执恢1378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汇仁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赛宝量贩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通胶带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