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昊钢标牌有限公司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7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瑞陶商初字第189号
原告温州昊钢标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昊钢标牌有限公司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昊钢标牌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昊钢标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昊钢标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温州昊钢标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木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