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池州市鼎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723民初27号之二 原告:池州市鼎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墩上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阳县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池州市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东河园。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池州市鼎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市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池州市鼎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池州市鼎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池州市鼎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案件受理费1320元,合计2970元,由池州市鼎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