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景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景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1324民催1号
申请人:江苏景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1R6DL13N,住所地泗洪县锦绣华庭15号秀水苑。
法定代表人:聂亮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负责人。
申请人江苏景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3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景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0010004120372791、金额5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景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景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