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源通瑞邦热力有限公司

卢氏源通瑞邦热力有限公司与卢氏万诚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卢氏领创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24民初395号
原告:******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县东城明珠步行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MA447EUEX5。
法定代表人:谢斌,总经理。
被告:****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县东明镇莘川西路建邺城**楼**,统一社户信用代码:91411224MA482X4E2Y。
法定代表人:李贝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领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县莘源路与中兴路交叉口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MA44QM9C5Q。
法定代表人:刘林,经理。
原告******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领创置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志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