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陕0112执恢1030号
陕西仪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众海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仪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269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陕西众海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78473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26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