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粤高法民三申字第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港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丁国亮,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港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泉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知民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盖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GETTYIMAGES,INC.和华盖公司依法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1.网站上的版权申明、水印及《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以下简称《确认授权书》)已尽到初步举证责任,港泉公司要证明GETTYIMAGES,INC.和华盖公司不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而涉案图片显示的品牌信息及摄影师姓名并不能作为相反证据。2.涉案图片所在的www.gettyimages.cn网站是www.gettyimages.com网站的中国官方网站,两网站可以互相直接链接,因此涉案图片虽未在www.gettyimages.com网站明确显示,但不代表该网站不存在涉案图片。3.《确认授权书》的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在我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公司知识产权的侵犯,涉案图片的许可使用期限自2005年8月1日起长期有效。(二)港泉公司使用了涉案图片,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请求本院判令:1.撤销一审及二审民事判决;2.改判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0000元;3.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港泉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根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诉请求与理由、被申请人的答辩,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一)华盖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相关著作权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港泉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华盖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三)若港泉公司侵害了华盖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一)关于华盖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相关著作权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的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由此可见,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伊始自动生成,对于著作权权属的审查,一般以作品上的署名作为初步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案中,GettyImages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GettyImages公司、华盖公司拥有数量巨大的图片,基本采取在官方网站上登载图片并可直接网上购买的方式经营。网上登载图片这种发布方式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但同样也是将图片公之于众。故网站上的“gettyimages?”水印以及版权声明,均是GettyImages公司在涉案图片上的署名行为,构成证明其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初步证据。若对初步证据举证要求过高,要求每张图片都有原始摄影作者的授权证明,无疑会给权利人形成过重的举证负担。与此同时,港泉公司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并非GettyImages公司。因此,本院认为,GettyImages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其有权将涉案图片授权给华盖公司使用。其次,涉案图片的品牌包含在《确认授权书》附件A所列之品牌范围内,故华盖公司可依据该《确认授权书》的约定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行为采取法律措施。虽然《确认授权书》没有明确约定许可使用期限,但其约定“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Images公司知识产权的侵犯”。因此,华盖公司获得了涉案图片的合法授权,并有权追究中国境内侵犯涉案图片知识产权的任何行为,其作为适格主体,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一审及二审法院仅以华盖公司未提交《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为由,认为其不能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获得许可使用的期间内,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本院认为,GettyImages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因GettyImages公司的授权而享有涉案图片在中国境内的著作权相关权利,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关于港泉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华盖公司著作权的行为的问题。
华盖公司在一审时提交了一份港泉公司的产品宣传册,称该宣传册系于2012年8月21日到23日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举办的“2012第五届广州国际制冷空调通风及室内环境保护产业展”上取得,用以证明港泉公司未经其授权擅自使用涉案图片。港泉公司否认其真实性,称其并未制作、使用华盖公司提交的宣传册。本院认为,宣传册的制作、印刷无需经过审查、批准,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制作。涉案宣传册如何取得系华盖公司单方陈述,并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且其取得过程也未经过公证程序,因此该宣传册的来源无法确定,仅凭宣传册上印刷的公司信息并不足以推断该宣传册系港泉公司所有。根据现有证据,本院无法认定港泉公司实施了侵害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行为。
华盖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港泉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涉案图片,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要求港泉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虽然在认定华盖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相关著作权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的问题上不妥,但是并不影响判决结果。华盖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岳利浩
代理审判员 李泽珍
代理审判员 喻 洁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慧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