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港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02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港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中法知民终字第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三层0318-3-07,组织机构代码为77705345-1。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瑭,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港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建安路770号振华园第五栋第二楼。
法定代表人:丁国亮,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彤,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与东莞市港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泉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华盖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东二法知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华盖公司于2014年4月3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根据GETTYIMAGES,INC.(以下简称“Getty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华盖公司是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唯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华盖公司经调查发现,港泉公司在其网站宣传页中使用了Getty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像1张,该图像为Getty公司展示在其网站上的Stockbyte品牌图片,编号为71055762,图片内容为水管。为了维护Getty公司和华盖公司的合法权益,华盖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港泉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图片编号为71055762,图片内容为水管)的行为,并销毁宣传册;2.港泉公司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3.港泉公司赔偿华盖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4.港泉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被告港泉公司辩称:1.华盖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华盖公司不是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美国Getty公司对案涉图片享有著作权,因而无权提起诉讼;2.港泉公司从未在宣传册中使用过案涉图片,不存在侵权行为;3.华盖公司主张赔偿数额不合理。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Getty公司是美国一家专业提供图片的企业。2010年9月20日,Getty公司出具由其高级副总裁、总顾问JohnJ.LaphamIII签字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具体内容为:1.确认Getty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中国境内也能看到;2.确认华盖公司是Getty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Getty公司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品牌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3.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品牌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公司知识产权的侵犯。《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和Getty公司高级副总裁的权限证明均经办理了公证、认证手续。附件A中列有品牌中包括Stockbyte等品牌,但《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并未记载Getty公司许可华盖公司使用相关图片的期间。另,虽《版权确认及授权书》载明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华盖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但华盖公司未提交该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以便确定许可使用的期间,亦未向法院提交附件A中的与品牌对应的有关图片。
2009年9月24日,华盖公司的工作人员高悦来到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与公证员王素棉、公证人员叶明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的计算机上对http://www.gettyimages.com网站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www.gettyimages.com,进入“gettyimages?”网站首页,在该页右上角“International”处拉下菜单,点击菜单中“简体中文”,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再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gettyimages?欢迎来到我们的世界”页面;在该页面上点击“点击这里以中文搜索”,进入“gettyimages?2008年北京奥组委官方图片社”网页,地址栏显示为http://www.gettyimages.cn。公证员监督了全过程并对操作页面进行了拷屏保存,北京方圆公证处出具了(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635号公证书。www.gettyimages.com网页末标注有“Allcontents?copyright1999-2009GettyImages.Inc.Allrightsreserved.”字样。www.gettyimages.cn是华盖公司注册登记的网站,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号为京ICP备06049229-1号;在该网站上有注明“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Getty公司授权发布,侵权必究”。
2014年2月26日,华盖公司的工作人员周冬俏来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与公正员于翔、公证员助理曲本梁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的计算机上对网上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打开计算机清楚浏览记录,进入网址http://www.gettyimages.ca打开新页面,在页面“international”下拉菜单中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搜索框内输入图片编号71055762,可以搜索到涉案图片“71055762”,并进行实时打印图片,公证员监督了操作的全过程,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对此过程出具了(2014)大中证经字第202号公证书。根据公证的内容显示,在华盖创意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载有编号71055762的涉案图片1幅,图片的左上角有“gettyimages?”的印样,图片信息由标题、授权许可类型、摄影师、品牌、版权所有等等。“71055762”图片,授权许可类型是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摄影师是JohnFoxx;品牌为Stockbyte,版权所有显示为1995-2014年;网页下方注明版权申明:“本网站所有穿衣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
华盖公司称其于2012年8月21日至23日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举办的“2012第五届广州国际制冷空调通风及室内环境保护产业展”上取得一本宣传册,该宣传册首页显示为港泉公司,宣传册第8页底部自左向右第3张图片与编号71055762的涉案图片相同,但该配图并无“gettyimages?”水印。另外,该宣传册内刊载了港泉公司的简介、产品目录、网址等经营信息。港泉公司确认参加了上述展会,但并未使用过华盖公司提供的宣传册,并当庭提交了其自称一直使用的宣传手册。经核对,港泉公司提供的宣传册没有案涉图片。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59号公证书、(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635号公证书、(2014)大中证经字第202号公证书、(2010)大中证民字第591号公证书、宣传册、域名备案信息查询、委托代理协议及当事人的陈述附卷为证。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华盖公司主张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则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但其未能完成举证责任。理由如下:首先,华盖公司的著作权来源于Getty公司的授权,但是Getty公司“www.gettyimages.com”网站上并没有显示存在涉案图片。其次,尽管在华盖公司“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有涉案图片,华盖公司在网页上也宣称所有图片均由Getty公司授权发布,但网页下方同时还记载着图片的品牌、摄影师姓名等信息,这些信息属于相反证据,故不能仅凭图片上的“gettyimages?”水印就推定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拥有著作权。再次,《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并未根据法律规定约定明确的许可请使用期间,华盖公司有义务提交《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所引用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以证明许可使用期间,但华盖公司拒不提供,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被控侵权行为确实发生在授权期间内。
综上所述,华盖公司既不能证明涉案图片属于授权范围内的图片,也不能证明被控侵权行为发生于华盖公司获得授权的期间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判决如下:驳回华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华盖公司负担。
华盖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华盖公司的证据足以证明Getty公司和华盖公司依法对涉案产品享有著作权。本案中Getty公司在其网站上刊登了案涉图片,并在该图片上标注了版权字样,对图片的相关内容也进行了详细阐述。同时,在该案涉图片下方向公众明确告知了版权、取得许可使用权的合法授权途径及侵权使用的法律后果等。虽然港泉公司质疑Getty公司和华盖公司的著作权权利,但是其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有效的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认定Getty公司为案涉图片的合法著作权人。而依据Getty公司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之相关的所有图像,系涉案摄影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二、原审确定的本案争议焦点错误,违背先推定权利再审查相反证明是否成立的立法精神,将属于港泉公司的举证责任强加于华盖公司。在华盖公司已经提交著作权权属证据的情形下,根据“权利推定原则”,应在先推定权利存在的情况下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三、原审判决认为华盖公司不足以证明对案涉图片拥有著作权是错误的。第一,根据案涉公证书内容显示,进入www.gettyimages.com网站首页后,可以进入华盖公司的www.gettyimages.cn网站,这说明www.gettyimages.cn网站就是Getty公司的简体中文网站,在中文网站展示图片同时也即为在Getty公司网站上展示;第二,在港泉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图片存在权属争议或其他著作权纠纷的前提下,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图片记载的品牌信息和摄影师姓名信息为相反证据是错误的;第三,《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明确记载,Getty公司将附件A中所列品牌全部授权给华盖公司,同时授权华盖公司可以自己名义针对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以后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因此,在Getty公司明确表示撤销授权之前,华盖公司拥有的相关权利是合法有效的。四、港泉公司依法应当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案涉宣传册中的所有信息均指向港泉公司,足以认定是港泉公司印制、散发和使用的,考虑到与案涉图片同类型的图片销售价格均在10000元以上,因此华盖公司请求港泉公司依法赔偿包括律师费在内的经济损失10000元是合法合理的。综上所述,请求本院判令:1.撤销(2014)东二法知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2.改判港泉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3.改判港泉公司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4.改判港泉公司赔偿华盖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5.改判港泉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针对华盖公司的上诉意见,港泉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期间,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补充查明,《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明确记载授权的图像展示在Getty公司网址为“www.gettyimages.com”的网站上,华盖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图片有展示在该网址为“www.gettyimages.com”的网站上。同时,《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未记载Getty公司许可华盖公司使用相关图片的期间。另据《版权确认及授权书》载明,华盖公司系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但华盖公司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没有向本院提交该《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以便确定许可使用期间。
本院认为,根据华盖公司的上诉主张及港泉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华盖公司对案涉图片是否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权利;二、能否认定港泉公司使用了案涉图片;三、港泉公司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逐一分析如下。
一、华盖公司对案涉图片是否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权利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华盖公司主张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则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对涉及权属问题的证明标准对权利人要求应该更高,显然本案华盖公司未能完成举证责任。理由如下:第一,案涉图片并没有显示在Getty公司的“www.gettyimages.com”网站上;第二,尽管在华盖公司网站上显示有gettyimages?水印的案涉图片,且华盖公司宣称网站所有图片均由Getty公司授权发布,但在华盖公司网页资料中还分别显示有案涉图片的品牌和摄影师等信息,这些记载品牌信息和摄影师姓名信息的证据属于相反证据,故本案中也不能仅凭gettyimages水印推定Getty公司对案涉图片拥有著作权。同时,虽然华盖公司主张Getty公司与摄影师之间是雇佣关系,案涉图片属于职务作品,但是华盖公司并没有对此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第三,案涉《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并未根据法律规定约定明确的许可使用期间,因此在双方对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著作权许可使用期间存在争议时,华盖公司有义务也有条件提交《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所引用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以证明许可使用期间,但华盖公司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明确表明不向本院提交该《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为,即使真如华盖公司所言《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中涉及商业秘密,但是涉及商业秘密并非免除其举证义务的理由和依据,其为避免在案件审理中泄露与本案无关的其他商业信息,自可申请人民法院对该证据的开示酌情选择适当的方式和范围。综上所述,华盖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案涉图片享有著作权权利。原审判决认定该项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能否认定港泉公司使用了案涉图片的问题。从本案证据看,华盖公司主张案涉图片使用在了港泉公司印制、使用的宣传册中,但是华盖公司并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取得该宣传册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单纯从宣传册上的企业名称等信息与港泉公司相同而推断该宣传册为港泉公司所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为,即使考虑到华盖公司取证行为具有的临时性、随机性和偶然性,但是在华盖公司最初的取证环境下,其仍然可以而且应当搜集其他证据并形成证据链以证明该案涉宣传册来源于港泉公司。
三、港泉公司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如上所述,华盖公司既无证据证明其对案涉图片拥有著作权权利,也无证据证明港泉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其要求港泉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依法应予以维持。华盖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运祎
代理审判员  邹 越
代理审判员  谢保明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