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03执1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洁能干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七段**天来大酒店第******。
法定代表人:何光赞,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黔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楚米镇元田村**
法定代表人:叶作团。
本院立案执行四川洁能干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黔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贵州黔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黔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在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米支行所开82XXX64_1账户内存款34500.00元至本院案款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龙小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