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洁能干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洁能干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黔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03执12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洁能干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七段**天来大酒店第******。

法定代表人:何光赞,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黔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楚米镇元田村**

法定代表人:叶作团。

本院立案执行四川洁能干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黔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向被执行人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车辆、证券、网络支付、工商、公积金、自然资源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内有存款,已冻结并划拨交付申请执行人;3、通过线下不动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4、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96000.00及利息,已执行34100.00元,剩余本金61900.00元及利息继续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州黔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洁能干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志

审判员 冯 燕

审判员 曾 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