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2民初269号
原告:四川洁能干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盛安401号1栋1单元19层1902号。
法定代表人:何光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永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圣菲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花园镇芦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志斌。
原告四川洁能干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圣菲伦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2022年3月16日,原告四川洁能干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四川圣菲伦食品有限公司已履行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洁能干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洁能干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四川洁能干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 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京笑
书 记 员 敬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