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洁能干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洁能干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2297号
原告:四川洁能干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盛安街401号1栋1单元19层1902号。
法定代表人:何光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本慧,四川罡兴(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四川洁能干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洁能干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洁能干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四川洁能干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良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俊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