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7民初23060号
原告:顶呱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5号世外桃源2楼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洁能干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盛安街401号1栋1**19层190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顶呱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洁能干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顶呱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顶呱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顶呱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顶呱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