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和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渝博瑞商贸有限公司与南京和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13271号
原告四川渝博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和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渝博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渝博瑞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渝博瑞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计1005元,保全费935元,共计1940元,由原告四川渝博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军
书记员 谭大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