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和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京和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3804号

原告:***,男,197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灿灿,江苏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寿臻,江苏词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被告:南京和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南京和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 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