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3804号
原告:***,男,197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灿灿,江苏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寿臻,江苏词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被告:南京和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南京和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 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