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91民初2244号
原告:**,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连匣,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萌,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中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899号401-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105971823M。
法定代表人:吕增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原告**诉河北中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康泽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洪岩
书 记 员 冯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