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耀名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工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耀名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20民初15807号
原告:上海工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潘垫村343号。
法定代表人:韩先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林,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耀名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89号309-C1室。
法定代表人:齐全达,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工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耀名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工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以被告上海耀名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付清涉案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另行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工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跃星

孙 汝 俊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