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耀名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广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0489号之一 原告:***,男,199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5幢3112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默**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耀名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89号308-C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与被告上海广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默**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耀名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