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0489号之一
原告:***,男,199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5幢3112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默**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耀名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89号308-C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与被告上海广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默**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耀名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