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耀名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江某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耀名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3民终4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PYNN65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耀名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89号308-C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84257639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耀名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2022)云2329民初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江***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查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7日向其发出(2022)云2329民初116号诉讼费预缴通知,通知其于7日内预交诉讼费51323元,并注明逾期未缴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该通知送达后,江***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