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通视铭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闵行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65582号
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邵以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视铭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米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上海闵行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通视铭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闵行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俞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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