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通视铭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闵行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15民初65583号
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A座526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以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绍菲,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视铭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690号5号楼501-2室。
法定代表人:米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日佳,女,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系上海通视铭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全资母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闵行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988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杜俊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球光,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优朋普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视铭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通视铭泰公司)、被告上海闵行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闵行东方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朋普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绍菲、被告通视铭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日佳、被告闵行东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球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优朋普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电影《紫雨风暴》(以下简称涉案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中国大陆境内唯一权利人。“闵行E城”(网址:www.mh-e.cn)系闵行东方公司所有并经营的以视频点播为主要内容的网站,该网站上的“闵行E视界”频道为不特定的网络用户提供热门电影在线播放服务,“闵行E视界”频道系两被告合作共建。原告发现两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与许可,擅自在上述频道为不特定的网络用户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涉案影片系知名影视公司投资并由知名影视演员主演的近期热播影片,二被告自上述侵权行为中获得了浏览量提升、网站广告及作品搭载广告升值等巨大利益,使涉案影片的商业价值出现不可修复的贬损,原告由此遭受了巨大损失。
被告通视铭泰公司辩称:原告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于2011年9月20日进行公证取证后,通视铭泰公司至今未收到任何原告主张权利的文件。涉案网站系两被告共同运营,原告证据无法证明侵权行为仅系通视铭泰公司所为,涉案视频并非通视铭泰公司上传。另外,原告已经与通视铭泰公司的母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就涉案影片在PPTV网站上的播放行为达成了调解协议,通视铭泰公司的视频均来源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同一服务器上传的行为不应进行二次赔偿。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和维权费用均过高,涉案影片已由母公司和原告进行过调解,应参考调解和同批取证已经判决案件的金额,合理费用应在同批取证的多部影片中进行分摊。
被告闵行东方公司辩称:原告的请求已超出诉讼时效,闵行东方公司的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为汽配城园区,该地址仅为闵行东方公司的工商注册地,闵行东方公司从未在该地址办公,也从未收到原告寄送的律师函,原告自2011年公证取证后未对闵行东方公司进行过有效的通知。此外,闵行东方公司主要做宽带,不提供视频播放服务。涉案网站系闵行东方公司所有,涉案频道是两被告合作共建的,且涉案网站已于2012年关闭了。两被告之间就共建网站约定由通视铭泰公司提供视频内容,即使存在侵权也应由通视铭泰公司承担责任,闵行东方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视频内容,故闵行东方公司不存在侵权。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就涉案影片在PPTV网站的播放行为与原告进行过调解,相关合理费用已经得到了足够补偿。闵行东方公司没有从中获得过任何利益,涉案网站无法看出有没有用户播放过涉案视频,也看不出播放数量,无法证明原告的损失及被告获利,故原告主张经济损失没有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香港影业协会2000年2月18日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记载,寰亚电影有限公司是涉案影片的出品公司,片长114分,该片于1999年11月在香港完成,并于1999年11月在香港公映。发行公司为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发行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台湾、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发行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出品人为钟再思、陈自强,导演为陈德森,主要演员为吴彦祖、周华健、何超仪、陈冲;发行公司享有发行地区电影、电视、录像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权;版权持有人eSunHigh-TechLimited。2011年3月17日,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将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含转授权、不含IPTV权)、与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的专有独占性维权权利授予原告。授权生效日自2011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播放原告自行刻录的涉案电影光盘,片头显示:寰亚电影、成龙联合巨献,片尾显示:寰亚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发行。
2011年7月19日,上海闵行广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闵行广电公司)与通视铭泰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乙方作为甲方网络视频的系统集成服务方,为甲方“闵行e城”网站上提供整体视频播放方案;甲方负责提供乙方所需的镜像服务器和视频服务所需的相应宽带,亦负责甲方机房中所有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甲方在甲方所拥有的“闵行e城”网站上使用乙方的视频点播控件。乙方应在产品投放市场销售前向甲方数据库提供所有视频内容、对应图片和说明文字;乙方负责甲方数据库内容更新、维护与管理,保证所有媒体流的正常传送,并协助甲方做好系统运维工作;若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第三方就著作权、商标权、播映权等知识产权问题交涉,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及经济责任,但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合同合作期限为一年,自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20日,合作期内任何一方不得终止协议。合作期满,如果双方没有异议,合作自动延长一年。
2011年9月20日,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马文娟和公证员助理王庆南的监督下,原告的代理人曲隽使用该处的电脑进行了下列操作:1、打开IE浏览器,输入www.miibeian.gov.cn,进入备案信息查询,输入“www.mh-e.cn”进行查询,显示主办单位名称为闵行广电公司。2、点击“www.mh-e.cn”的链接,进入涉案网站,浏览“公司介绍”“套餐资费”等栏目。3、点击右上角“E视界”,进入相关页面进行浏览。公证人员将全部操作过程截屏打印后,该公证处于2011年10月10日出具了(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6550号公证书。
2011年9月20日,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马文娟和公证员助理王庆南监督下,原告的代理人曲隽使用该处的电脑进行了下列操作:1、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mh-e.cn,点击进入闵行E城首页,点击该页面上方“首页”右侧的“E视界”后,进入新页面;2、在上述页面右上方的搜索栏输入“紫风暴雨”进行“搜索”,浏览搜索结果并打开对应的视频,随机拖动视频下方的滚动条进行播放,视频能够正常播放。此外,原告还对另外55部影片在上述网站上的播放情况做了公证。公证人员将全部操作过程刻录成光盘,该公证处于2011年10月10日出具了(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6551号公证书。
原告于2017年5月以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包括涉案影片在内的158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双方达成调解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出具了调解书。
2013年8月21日,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代理人王晶来到上海市衡山路315号的衡山路邮政所,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员李文敏和该处工作人员李楚娴的现场监督下,由王晶以国内标准快递方式向刘九评(公司名称:上海闵行广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58弄68号)寄送信函一份(名称为律师函,主要内容为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向闵行广电公司发函,要求该司停止在网站“闵行E城”即www.mh-e.cn上擅自播放原告享有权利的186部电影作品并删除该些影片,后附有该186部电影作品名录,其中包括本案涉案影片)并取得编号为1027756063903的国内标准快递单一张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二张。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上述邮寄信函的内容及过程于2013年9月5日出具了(2013)沪徐证经字第6660号公证书。
2015年8月20日,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代理人陶晓芸来到上海市衡山路315号的衡山路邮政所,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员李文敏和该处工作人员蔡君蔚的现场监督下,由陶晓芸以国内标准快递方式向刘九评(公司名称:上海闵行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第11幢3楼44室)寄送信函一份(名称为律师函,主要内容为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向闵行东方公司发函,再次要求该司停止在网站“闵行E城”即www.mh-e.cn上擅自播放原告享有权利的186部电影作品并删除该些影片,后附有该186部电影作品名录,其中包括本案涉案影片)并取得编号为1087615384215的国内标准快递单一张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二张。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上述邮寄信函的内容及过程于2015年8月28日出具了(2015)沪徐证经字第6180号公证书。2015年12月23日,闵行东方公司的注册地由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第11幢3楼44室变更为现在的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988号一层。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出具情况声明,称超过一年的邮件无法查询。
2013年11月11日,闵行东方公司股东会以书面通信表决方式通过了临时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同意闵行东方公司吸收合并闵行广电公司,吸收合并后,闵行东方公司存续……闵行广电公司注销,闵行广电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资产(其中包括位于鹤庆路58弄68号的房产)、职工均由闵行东方公司继承和安置。就该吸收合并事宜,闵行东方公司与闵行广电公司签署了吸收合并协议。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当事人诉辩意见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国家版权局的(1993)37号《关于同意香港影业协会作为香港地区版权认证机构的通知》确认香港影业协会可以对香港影视作品在大陆出版、发行的授权人主体资格进行认证,因此,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版权证明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权利归属的依据。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根据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可以认定原告经授权合法取得了涉案影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原告在授权期限和范围内独占性享有涉案影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在被授权的期限和地区内,任何人在未经许可或不具有合理使用等免责情形下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影视剧的,均构成对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关于两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被告闵行东方公司认为闵行广电公司当时只是提供了宽带服务器的硬件支持,影视作品的内容均由通视铭泰公司提供,且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若因作品侵权而遭索赔时应由通视铭泰公司承担责任。而被告通视铭泰公司则认为涉案影片不是通视铭泰公司提供的,故不应由其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记载,闵行广电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通视铭泰公司提供的PPTV播放插件播放了涉案影片,网页显示亦是在“闵行E视界”。闵行广电公司作为该网站的所有人及实际经营人,对网站内容有充分的控制能力和较高的注意义务,而从闵行广电公司与通视铭泰公司合作协议体现的内容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出,两被告进行合作的“闵行E城”网站本身就提供视频播放服务,并对合作双方的工作流程、内容等有了明确的分工,由此可见,两被告合作的意图实际是向相关公众提供包括涉案影片在内的影视剧的网络传播,两被告所合作的网站并非如被告闵行东方公司抗辩所称闵行广电公司仅提供了服务器的硬件支持。而被告通视铭泰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合作方,其在合作中应当履行的权利义务已经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就现有证据而言,两被告均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直接证明涉案影片播放的具体链接地址,亦无法证明涉案影片系由对方单独直接提供或上传,故因涉案网站传播侵权影片而对外产生的侵权责任由闵行广电公司与通视铭泰公司共同承担。同时,根据闵行东方公司与闵行广电公司的吸收合并协议,闵行广电公司应承担的相关责任由闵行东方公司继承,故上述侵权责任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至于通视铭泰公司所称其母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已与优朋普乐公司达成调解故不应再次赔偿的意见,本院认为,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通视铭泰公司均系独立的法人主体,对各自的行为应当独立承担责任,通视铭泰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被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吸收。
对于两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本院认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于2011年9月21日申请保全证据,可认为在该日其已知道权利受到闵行广电公司的侵害,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原告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于2013年8月21日向闵行广电公司、2015年8月20日向闵行东方公司当时的注册地发出了律师函。闵行东方公司称其实际经营地为颛建路61号,中春路988号第11幢3楼44室仅为其公司注册时使用的虚拟地址,未在此处经营故未收到律师函。本院认为,即使闵行东方公司在其他地址有办公场所,中春路988号第11幢3楼44室作为闵行东方公司当时在工商部门登记并对外公示的注册地,原告向该地址寄送律师函并无不妥。故原告针对闵行东方公司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同时,原告系因闵行广电公司在闵行法院案件中的抗辩才知道通视铭泰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故原告针对通视铭泰公司的起诉亦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被告应当赔偿的损失,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应适用法定赔偿方式。本院根据原告主张的赔偿范围,考虑两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方式、影响范围、持续时间、网站的规模和性质,同时结合涉案影片的类型、知名度、制作规模等相关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原告主张的公证费,虽然原告并未在本案中提交公证费发票原件,但原告确实为本案向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也出具了相应的公证书,且该份公证书涉及包括本案涉案作品在内的56部作品,故本院根据与本案有关的公证内容酌情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虽原告未提供律师费支付的依据,但本院结合原告为本案聘请了律师、律师出庭参与诉讼等情况并根据本案的诉讼标的、原告代理人的工作量及相关收费标准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两被告应当对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通视铭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闵行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89元,被告上海通视铭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闵行广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2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孙 闫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钱丽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26lt;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6gt;》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即2010年2月26日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即2010年2月26日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