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2579号
原告:上海市闵行区万源城逸郡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788弄8号一楼。
负责人:田谷年,主任。
被告:上海闵行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988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季晓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琳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上海市闵行区万源城逸郡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上海闵行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其他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市闵行区万源城逸郡业主委员会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市闵行区万源城逸郡业主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闵行区万源城逸郡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市闵行区万源城逸郡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陆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