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7599号之一
原告:上海闵行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晓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勤美体育健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岳健体育健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闵行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岳健体育健身有限公司、上海勤美体育健身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又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