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2执1930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轨道地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为“南宁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翡翠园蓝青庭负**商铺1-6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466905E。
法定代表人:徐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百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青湖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667549361。
法定代表人:潘昌新,该公司董事长。
南宁轨道地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百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10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南宁市兴宁区西关路3号平等商厦地下1层694.33平方米的房屋(具体范围如桂房证字第01146195号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平面图所示)归原告南宁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申请执行人南宁轨道地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注销被执行人广西百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房产证号为“邕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证》。
本院查明:一、南宁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将其公司名称变更为南宁轨道地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根据生效判决,南宁市兴宁区西关路3号平等商厦地下1层694.33平方米的房屋已经办理了产权证,产权人为南宁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南宁轨道地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注销广西百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房产证,不属于判决书确定的判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南宁轨道地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中
审判员 陈延光
审判员 钟 翔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韦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