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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亿坤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汇龙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2民初4449号
原告:河南亿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梧桐园小区西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可,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汇龙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时希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亿坤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汇龙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亿坤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汇龙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亿坤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亿坤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5元,由原告河南亿坤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