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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南汇龙电力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终200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汇龙电力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汇龙电力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2民初9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本案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属于自主经营的承包合同纠纷,合同的主体平等,并非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目标责任制合同。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支持**的诉讼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河南汇龙电力有限公司赔偿**装修改造损失3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系河南汇龙电力有限公司职工,**、河南汇龙电力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书》中载有“为了盘活资产,增加效益,稳定安置职工,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将火电二公司招待所、西单身楼……整体进行装修改造,租赁承包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现有17名职工,必须上交风险抵押金30万元后,方可进行承包协议书的签订……承包方式: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租赁承包经营期限:到承包人退休,最长为10年……为安置17名职工,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的优惠政策……装修期间给予乙方三个月工资的让利(即**个人4、5、6月份),7月1日将**调入招待所,甲方不再负担工资……”等内容,且2005年5月10日、5月22日、9月10日,河南汇龙电力有限公司三次发文聘任**为“电建宾馆经理”、“河南第二火电建设公司招待所所长”“河南汇龙电力有限公司电建宾馆经理”的职务。据此可以认定,河南汇龙电力有限公司与**签订《承包协议书》并聘任**经营管理公司资产,虽约定由**自负盈亏,但归根结底还是企业对其资产经营管理的模式,作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河南汇龙电力有限公司并非以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签订、履行《承包协议书》的,基于履行该协议产生的纠纷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起诉应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汇龙电力有限公司并非以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签订、履行《承包协议书》的,基于履行该协议产生的纠纷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承包协议书》约定有仲裁条款,一审法院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