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502执2223号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余市仰天岗东大道623号。
法定代表人:敖新春,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新余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余市赣新中路44号。
法定代表人:黎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余)人社监薪支字【2017】048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交纳罚款508954元及本院执行费74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余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及其他业务之单位存款(或收入)50895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简谊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钟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