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292号
申请人:黄平根,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江西沃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仙来中大道211号成长大厦1906、19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159860432T。
法定代表人:廖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张水金,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平根与被申请人江西沃都建设有限公司、***、张水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平根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沃都建设有限公司、***、张水金银行存款1023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黄平根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平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沃都建设有限公司、***、张水金银行存款1023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爱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新霞
书 记 员 万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