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民初4956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功良,新余市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西沃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仙来中大道211号成长大厦1906、19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159860432T。
被告:张五芽,男,1971年12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男,1965年7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沃都建设有限公司、张五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经法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历代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彭靖彧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民初4956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功良,新余市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西沃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仙来中大道211号成长大厦1906、19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159860432T。
被告:张五芽,男,1971年12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男,1965年7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沃都建设有限公司、张五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经法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历代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彭靖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