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5民初997号
原告:锦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黄路215号海西金融广场A座5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78265002F。
法定代表人:王子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蓉,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董事长。
原告锦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锦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锦镇建设有限公司以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锦镇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4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00.2元,由锦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 芬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