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12353号
原告:锦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东黄路215号海西金融广场A座5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78265002F。
法定代表人:王子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蓉,公司职员。
被告:正荣(厦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社379号D6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1M9F97N。
法定代表人:黄琳晖。
原告锦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正荣(厦门)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锦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锦镇建设有限公司以正荣(厦门)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款项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锦镇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