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锦镇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02民初9287号

原告:***,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仕娟,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东黄路**海西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子恒,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锦镇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仕娟,被告锦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确认***与锦镇建设有限公司之间于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于2020年5月3日经工友徐小明介绍到锦镇建设有限公司,被安排到福州市工业路华润万象城三期项目工地,从事消防设施及水电安装工作。***与锦镇建设有限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天工作9小时,劳动报酬为320元一天,每月预支生活费,剩余部分工资工程完工后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结清。锦镇建设有限公司仅给***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投保一份实名制团体保险(保单号:2020350309818400121252-967),锦镇建设有限公司未给***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5月20日早上7点30分左右,***在该项目15#楼8层安装水管时不慎从约2米高的龙门架上摔到地面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工友徐小明及时送到福州市××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粗隆下骨折,***在福州市××医院治疗共住院14天,花费相关医疗费31880.25元。***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与锦镇建设有限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从事的水管安装工作是锦镇建设有限公司公司承接的业务组成部分,***接受锦镇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管理人的管理,并以实名制为***购买团体保险。因此***虽然未与锦镇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向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锦镇建设有限公司之间自2020年5月3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未查清事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榕劳人仲案字【2020】第544号裁决书,***不服该裁决故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起诉讼,恳请查清事实依法判决。

锦镇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其没有雇佣***作为雇工为其工作,***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存在与***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恳请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锦镇建设有限公司未雇佣***在锦镇建设有限公司处工作,且锦镇建设有限公司对其没有直接的劳动管理,***主张其在锦镇建设有限公司上班工作没有事实依据,锦镇建设有限公司与***无劳动关系。二、锦镇建设有限公司查询了2019-2020年度所签的劳动合同,并未查询到有与***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交记录中也无查询到与***有关的任何内容,故锦镇建设有限公司与***无劳动关系。三、锦镇建设有限公司查询了2019-2020年度的工资发放记录,其中未查询到***的工资发放记录,故锦镇建设有限公司与***无劳动关系。四、锦镇建设有限公司所承接的福州华润万象城三期项目的劳务作业是通过劳务公司分包给谭薛峰的,而***属谭薛峰雇佣的工人。故***与锦镇建设有限公司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是锦镇建设有限公司应保险公司要求配合商业保险医药费理赔所出具的,是证明其是在该工地受伤,可以使用锦镇建设有限公司为该工地购买的人身伤害保险理赔(此保险只要是在该工地受伤,均可理赔,与劳动关系无关)。锦镇建设有限公司认为: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因此,锦镇建设有限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且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于2020年8月28日裁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经人介绍进入锦镇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福州市工业路华润万象城三期项目消防专业工程工作,接受谭薛峰的劳动管理和工作安排。2020年5月20日,***在工地安装水管时受伤,后被送往福州市××医院治疗。

另查明,锦镇建设有限公司与厦门聚安建工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书》,约定厦门聚安建工有限公司向该项目消防工程提供普工等工人,承包包工不包料的各分项工程,期限从2019年9月5日起到该工程完成止。2017年5月1日,锦镇建设有限公司向各项目部发布总经办(2017)05号《通知》,要求项目上的劳务实际管理人为所管辖的工作投保建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0年5月4日,锦镇建设有限公司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投保实名制团体保险,该份保险被保险人清单中包含***。2020年6月1日,锦镇建设有限公司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出具《事故证明书》,证明***于2020年5月20日在被告施工的福州市工业路华润万象城三期项目工地安装水管时受伤,***经保险已理赔10000元。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与锦镇建设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本院予以查明、分析并认定: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应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予以综合考量。隶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点,是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准。其表现的具体形式为,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安排工作、支付报酬、进行管理。本案中,***在工作期间系接受谭薛峰的劳动管理和工作安排,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谭薛峰系锦镇建设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且锦镇建设有限公司未与***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保及发放工资,即无证据证明***系接受锦镇建设有限公司的劳动管理及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主张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已由原告预交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裕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余 玲

书 记 员 陈梦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