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金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101民初1333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9月20日出生,住吐鲁番市。
被告:新疆金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高昌区312国道南侧普照村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付全喜,女,汉族,住吐鲁番市。
原告****被告新疆金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全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元,减半收取计2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史孟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