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宣航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执复160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江苏宣航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95375286C,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庄业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139833250A,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嵇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莉,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68299310B,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徐朝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芳,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江苏宣航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891执异7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11月17日,复议申请人江苏宣航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江苏宣航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复议申请人江苏宣航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891执异76号执行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玮
审 判 员  黄春丽
审 判 员  刘群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学波
书 记 员  孙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