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1423号
原告:***,女,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锋、赵楠楠,江苏永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68299310B,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37号8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斌,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苏金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139833250A,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嵇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利、嵇桂州,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金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娅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晶玲
书 记 员 呼芮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