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执恢33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20826139833250A,住所地涟水县lian涟城安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嵇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20000768299310B,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37号8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瑞,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江苏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891执恢33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忠
审判员 周 丰
审判员 伏 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