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巨建设有限公司

神木市锦界镇佳伟五金机电门市与华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4695号
原告:神木市锦界镇佳伟五金机电门市,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锦界镇二区。
经营者:白拴平,男,1969年出生,汉族,佳县人,住神木市锦界镇二区。
被告:华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泉,公司监事暨股东。
被告:***,男,1988年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人,住神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华锦界电厂三期。
原告神木市锦界镇佳伟五金机电门市与被告华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锦界镇佳伟五金机电门市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神木市锦界镇佳伟五金机电门市负担。
审判员  刘飞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慧强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