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巨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3民初4674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S44BBD19T。
法定代表人:郑泉,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长垣市蒲西区。
原告***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元,由***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智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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