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3民初4676号
原告:位石海,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泉,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4BBD19T。
住所地:长垣市蒲西区。
原告位石海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经本院主持调解,位石海债务已得到清偿。原告位石海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位石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位石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位石海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