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8944号
原告:苏州天途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1P3D9L2K,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东路**盛泽东方纺织城**商铺。
法定代表人:汪丽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武松,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佳燕,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智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7801741X7,住所地苏州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人民路北侧君悦国际****
法定代表人:俞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卫,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天途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智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苏州天途纺织有限公司现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天途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639元,由原告苏州天途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淑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 倪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