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华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口东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621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华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家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口东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为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户籍地为贵州省江口县。
本院在执行贵州华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口东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018)黔0621民初103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本金、利息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7,100.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现暂无一次性履行义务的能力,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华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018)黔0621民初10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付永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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