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4民初3986号之一
原告:贵州华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560新发建材市场****[太慈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519475402。
法定代表人:王家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会琼,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环城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757081009F(27/36)。
法定代表人:陶新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伟民,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娇,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织金县桂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桂果镇政府大院信用代码1152242576606055X5。
负责人:陈光海,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潘仕江,贵州贵达(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康红,织金县财政分局桂果镇分局分局长。
原告贵州华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织金县桂果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申请庭外和解,故本案应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吴兆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韩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