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华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民初14285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10月24日生,住贵州省瓮安县。

委托代理人:秦海新,贵州俊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31098647。

被告:贵州华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460新发建材市场3J区20号【太慈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家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成林、李秀魁,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华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刘云

书记员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