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安筑邦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6157号
原告:重庆**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工业园区(重庆海领实业有限公司A区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45965545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中安筑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47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94KQ7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5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重庆**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安筑邦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3.8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30元,由原告重庆**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黎 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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