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贝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6096苏州贝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6民初6096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贝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贝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贝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贝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04元、财产保全费3424元,合计人民币8228元,由原告苏州贝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伟
书记员 陶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