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泰腾达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民终33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法定代理人:吴某,女,汉族,1975年7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栋,男,195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西花,女,195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继康,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安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房产局家属楼南二环路南侧底层门面东数1、2间。
法定代表人:路德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盛泰腾达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盛泰广场G座13层。
法定代表人:侯会玄,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永鑫社区办公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胡明德,总经理。
上诉人杨继康、***、**、陈国栋、周西花、陈都城在一审诉讼中因与被上诉人蒙城县安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厦公司)、济宁市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景公司)、山东盛泰腾达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811民初13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继康、***、**、陈国栋、周西花在一审诉讼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阿梅
审 判 员 王衍琴
审 判 员 史宝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范玉岗
书 记 员 翟梦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