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泰腾达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蒙城县安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13750号之二
申请人:***,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军,山东舜天(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蒙城县安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房产局家属楼南二环路南侧底层门面东1、2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328020099U。
法定代表人:路德金,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盛泰腾达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盛泰广场G座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06368106Q。
法定代表人:侯会玄,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市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永鑫社区办公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DGYC6XU。
法定代表人:胡明德,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省蒙城县安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盛泰腾达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蒙城县安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盛泰腾达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2022年1月13日,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三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 建
人民陪审员  曹庆标
人民陪审员  王军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月